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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加大饲料各环节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2011-11-22

 

  我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实施,2001年首次修订。但十年来,在饲料中违法添加违禁物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为此,2011年我国再次修订此条例,新条例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首先,新条例明确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了饲料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二,规范饲料生产行为。增加对生产企业采购原料的查验和记录要求;明确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第三,规范饲料经营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增加产品的追溯制度,经销商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规范了饲料使用行为。要求养殖者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不得对外提供。

 

  最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使用禁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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