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临储食用油竞售细则进行修改
2010-11-25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对《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做了修改,自2010年11月26日起开始执行。具体调整内容包括:
一、对参加竞买的企业资格及购买行为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及补充。
(1)竞买企业应为各地粮食部门推荐的食用油加工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原为自愿报名);
(2)每个企业单次最高购买量不得超过5000吨,且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的用量(即小包装日罐装能力乘以30),一个月内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45天的用量(即小包装日罐装能力乘以45)(原只限定不超过10000吨);
(3)要求企业对竞买的食用油要尽快运回生产小包装油,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
二、竞买过程中,报价按每吨5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原为10元)
三、货源地中储粮公司会同粮食部门督促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服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原来承储库可按国家保管费标准为买受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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