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修改《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0-12-01国家修改了《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自11月26日起开始执行。细则主要在竞买企业资格及购销行为方面做了调整,以确保国储油能迅速投放到市场。
表 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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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
调整前 |
竞买企业资格 |
应为各地粮食部门推荐的食用油加工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 |
具有食用植物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自愿报名 |
购买数量 |
每个企业单次最高购买量不得超过5000吨,且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用量(即小包装日罐装能力乘以30),一个月内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45天用量(即小包装日罐装能力乘以45) |
每个企业最高购买量不得超过10000吨 |
销售 |
竞买的食用油要尽快运回生产小包装油,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 |
无 |
竞买报价递升幅度 |
50元 |
10元 |
出库 |
货源地中储粮公司会同粮食部门督促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服务;到期未出库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
承储库可按国家保管费标准为买受人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