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总公司进口所缴纳的增值税将全额退还
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