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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规范粮油龙头企业的贷款管理工作

2011-05-18


  近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下发了《关于规范粮油龙头加工企业同时使用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正常经营的原材料采购,符合条件的应通过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予以支持;对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仍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量的准政策性贷款支持,即同时使用两种性质的贷款。


  同时使用两类贷款的企业应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一是企业原材料采购的旺季特征明显,发放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后仍不能满足企业原材料季节性集中储备的资金需求,可发放收购贷款;二是企业承担一定调控任务的粮油调入或发放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仍不能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调入的粮油,可发放调销贷款。


  规范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同时使用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粮油准政策性贷款两类贷款工作,能更好地服务企业、防控贷款风险,做好粮食购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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