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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过期出售罚10赔款

2012-06-27

  昨天,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超市因出售过期奶粉,消费者夏女士终于拿到了她的10倍赔偿款。

  6月14日,家住从江县城的夏女士到某超市购买了一袋800克的“飞鹤女士高钙乳粉”,价格为31.50元。6月20日,夏女士打开奶粉准备食用时,发现奶粉保质期只到2012年6月8日,已经过期。

  夏女士找到超市协商未果后,来到从江县消费者协会丙妹分会投诉。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召集双方进行协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按10倍价格315元向夏女士进行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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